(2014)汝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42号原告:华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文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红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