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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42号原告:华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文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红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