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调确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陈剑华、阙继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剑华,阙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调确字第41号申请人陈剑华,汉族,男,1972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阙继勇,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案由: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剑华和阙继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洁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无法对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剑华和阙继勇的申请。审判员 吴洁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