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城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钱振星与王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振星,王庆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城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钱振星,居民。被告王庆良,居民。原告钱振星诉被告王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钱振星诉被告王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振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银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笑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