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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宪春与被执行人秦得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春,秦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春,男,满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秦得春,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孟宪春与被执行人秦得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珲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宪春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2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当日履行2000元,余款8200元被执行人不履行承诺,现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李钟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