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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韩书祥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书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299号罪犯韩书祥,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邱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以(2010)亳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书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韩书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书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书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书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