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张水有与张绍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张水有,男,汉族,1949年出生,住四会市城中区。被告张绍荣,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四会市城中区。原告张水有诉被告张绍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5元,予减半收取为2262.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共38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黄建强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