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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张水有与张绍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张水有,男,汉族,1949年出生,住四会市城中区。被告张绍荣,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四会市城中区。原告张水有诉被告张绍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5元,予减半收取为2262.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共38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黄建强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