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