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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