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黄言森与方维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言森,方维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9号原告:黄言森。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被告:方维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言森与被告方维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言森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言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言森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