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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黄言森与方维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言森,方维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9号原告:黄言森。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被告:方维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言森与被告方维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言森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言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言森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