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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商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展鸥与李爱淑、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淑,宋展鸥,张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小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展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露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上诉人李爱淑与被上诉人宋展鸥、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爱淑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爱淑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爱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爱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和    新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张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银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