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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赌博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3)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门前多次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获利人民币9600元。2013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地址接受投注时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某处缴获赌资人民币4223元、计算器2部、收据1批、赔率卡1张、自制账本1本,从参与赌博的麦某某、陈某某、孙某、唐某、张某某、邓某某、龙某某、郭某某、罗某某、黄某某、龙某等11人(均另案处理)处缴获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的收据。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赌具计算器照片及赌资现金的照片,缴获的收据1批、赔卡1张、自制账本1本,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人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北京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材料,涉案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麦某某、陈某某、孙某、唐某、张某某、邓某某、龙某某、郭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广、龙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4223元、计算器2部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