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少民初字第0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少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朱亚,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福玲人民陪审员 倪 军人民陪审员 王长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春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