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于万晶,刘悦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万晶,刘悦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保高速公路北侧北仓镇融龙物流园院内。负责人黄敬夫,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江,职员。被告于万晶,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被告刘悦超,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于万晶。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于万晶、刘悦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金维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