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富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136号罪犯富强,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奇台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新刑终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富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富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008年二次裁定改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本院于2011年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对罪犯富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富强在服刑改造期间,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记功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富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1年6月,2012年6月,2013年6月先后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6月,2012年10月、2013年6月获记功奖励3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富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富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帕提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