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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莉、史若兰、史某某与羊元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一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史若兰,史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王莉。申请执行人史若兰。申请执行人史某某。法定代理人王莉,系史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占利,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丙涛,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莉、史若兰、史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一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4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羊元村名义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羊元村存款1179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