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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诉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倪青容与杨保华,建湖盛达服饰有限公司,盐城市华恩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青容,杨保华,建湖盛达服饰有限公司,盐城市华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诉保字第0005号申请人倪青容,女,汉族,居民,住建湖县上冈镇。被申请人杨保华,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近湖镇。被申请人建湖盛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上冈镇。法定代表人邵玉坤,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上冈镇。法定代表人宋崇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倪青容因借款人邵玉坤、杨冬梅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被申请人杨保华、建湖盛达服饰有限公司、盐城市华恩机械有限公司为此借款担保,该借款到期未还,故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保华所有的工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0万元;对被申请人建湖盛达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0万元;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恩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倪青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杨保华、建湖盛达服饰有限公司、盐城市华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杨保华所有的工资账户(除预留生活费每月800元外)资金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10万元;二、对被申请人建湖盛达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20万元;三、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恩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2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耀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艳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