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郑建忠与被执行人乾安县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忠,乾安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 建 忠 与 被 执 行 人 乾 安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执 行 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忠,男。被执行人乾安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剑飞,局长。申请执行人郑建忠与被执行人乾安县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乾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被告乾安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建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2010年11月22日始致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欠款人民币10230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0)乾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