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中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胡吉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吉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刑执字第9号罪犯胡吉波,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0日作出(2003)通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吉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4,71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15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吉波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胡吉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吉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