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黄志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黄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3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安溪县新安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85635449-8。代表人王庆良,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志龙,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志龙保证合同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41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9061.77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人民币273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法院冻结,本案系等待分配案款,现申请人以此为由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易文键审判员 李敬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