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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诉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鹏与江苏恺杰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鹏,江苏恺杰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诉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王鹏,居民。被申请人江苏恺杰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星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国,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鹏因借款人肖国华向其借款人民币130万元,被申请人江苏恺杰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此借款担保,该借款到期未还,故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恺杰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7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江苏恺杰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恺杰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17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耀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艳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