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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鲁宏祥与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宏样,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鲁宏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车玉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宏样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鲁宏样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宏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宏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鲁宏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任艳晓代理审判员  史李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慧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