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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叶伟*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伟*(曾用名叶镜波),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罗定市苹塘镇桐油村***13号。2012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09年3月,被告人叶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2300035266892的信用卡一张,后进行透支消费。被告人叶伟*于2012年6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44.11元后未再还款,至归案前仍欠透支本金人民币59441.74元。2.2009年11月,被告人叶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2310036693036的信用卡一张,后进行透支消费。被告人叶伟*于2012年9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360元后未再还款,至归案前仍欠透支本金人民币49564.59元。3.2010年10月,被告人叶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309900027550738的信用卡一张,后进行透支消费。被告人叶伟*于2012年3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00元后未再还款,至归案前仍欠透支本金人民币23991.42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叶伟*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132997.75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2年12月19日,民警在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洲南路富盛宾馆将被告人叶伟*抓获归案。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叶伟*的家属代其退回赃款人民币10000元(存入卡号为6222300035266892的账户)。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单位员工游**、钟**的陈述,信用卡开户资料,调整信用额度(永久)凭证,信用卡消费记录,信用卡账户交易流水清单,发卡银行催收记录,逾期还款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32997.75元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叶伟*能部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叶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伟*上诉提出:1.发卡银行提高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可以证明其之前具有较好的还款信用记录;2.其有分期还款的计划,后因未能及时还款被发卡银行取消了分期付款计划;3.其无逃匿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4.原审判决认定其在本案第一宗事实中的透支金额错误,其在该宗事实中只透支人民币49000元左右;5.发卡银行多次使用威胁、恐吓的言语致电其工作单位催收欠款,致使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导致其失业而加重其还款压力,且发卡银行收取的利息等费用过高;6.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恶性程度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综上,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经审理查明:1.2009年3月,上诉人叶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2300035266892的信用卡一张,后进行透支消费等。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上诉人叶伟*于2012年6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44.11元后未再还款,至归案前仍欠透支本金人民币59441.74元。2.2009年11月,上诉人叶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2310036693036的信用卡一张,后进行透支消费等。上诉人叶伟*于2011年9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360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未再还款,至归案前仍欠透支本金人民币49564.59元。3.2010年10月,上诉人叶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309900027550738的信用卡一张,后进行透支消费等。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上诉人叶伟*于2012年3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00元后未再还款,至归案前仍欠透支本金人民币23991.42元。2012年12月19日,公安民警在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洲南路富盛宾馆将上诉人叶伟*抓获归案。2013年8月26日,上诉人叶伟*的家属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单位员工游**的陈述:叶伟*分别于2009年3月25日和同年11月11日在我行申请办理了两张牡丹贷记卡,卡号分别为6222300035266892和6222310036693036。截至2012年6月28日,卡号为6222300035266892的贷记卡共欠我行人民币72080.24元,2012年6月18日我行强行从叶伟*的工行账户上扣除人民币544.11元,叶伟*最后主动还款时间为2009年(应为2011年)9月24日,还款金额为人民币200元。截至2012年6月28日,卡号为6222310036693036的贷记卡共欠我行人民币62038.79元,叶伟*最后一次主动还款是2009年(应为2011年)9月20日,还款金额为人民币360元。虽经我行多次以电话和信函方式催收,其始终不还欠款。截至2012年6月28日,叶伟*该两张卡在我行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09006.33元、利息25112.70元。2.被害单位员工钟**的陈述:叶伟*分别于2009年3月25日、2009年11月11日和2010年10月21日在我行申请办理了三张信用卡。经叶伟*本人申请,卡号为6222300035266892的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由初始人民币500元调整至人民币60000元,卡号为6222310036693036的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由人民币5000元调整至人民币50000元,卡号为5309900027550738的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由人民币1000元调整至人民币30000元。叶伟*利用上述三张信用卡在佛山市禅城区惠佳综合店、金宝珠宝表饰有限公司、佛山市明龙新电脑系统、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处消费,截至2013年1月5日,卡号为6222300035266892的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59441.74元、利息人民币22935元;卡号为6222310036693036的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9564.59元、利息人民币21772.76元;卡号为5309900027550738的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3991.42元、利息人民币14087.47元。我行于2011年10月11日始对其进行电话催收,共计19次,其中信函催收2次,期间叶伟*还过人民币1200元,最后一次还款是2012年3月17日。综上,截至2013年1月5日,叶伟*上述三张信用卡共欠我行透支本金人民币132997.75元、利息人民币58795.23元。二、书证1.信用卡开户资料,证实叶伟*分别于2009年3月25日、2009年11月11日和2010年10月2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申请办理了三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6222300035266892、6222310036693036、5309900027550738。2.调整信用额度(永久)凭证,证实经银行多次调整,叶伟*持有的卡号为6222300035266892、6222310036693036、5309900027550738的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永久)分别被调整至人民币60000元、50000元、10000元。3.信用卡消费记录、信用卡账户交易流水清单,证实叶伟*使用涉案三张信用卡的交易情况及其持该信用卡频繁透支消费,未及时还款。截至2013年1月1日,卡号为6222300035266892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9441.74元未还,叶伟*于2012年6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还款金额为人民币544.11元;卡号为6222310036693036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564.59元未还,叶伟*于2011年9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还款金额为人民币360元;卡号为5309900027550738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3991.42元未还,叶伟*于2012年3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上述三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32997.75元未归还。4.发卡银行催收记录、逾期还款通知书,证实被害单位自2011年10月11日至上诉人叶伟*归案前,多次以电话、短信及信函的方式向叶伟*催收透支款项。5.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9日在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洲南路的富盛宾馆将上诉人叶伟*抓获归案。6.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8月26日,上诉人叶伟*的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0元。7.户籍材料,证实上诉人叶伟*的身份情况。三、上诉人叶伟*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09年3月、2009年11月和2010年10月在工商银行佛山支行共办理了三张信用卡(牡丹贷记卡),之后我使用该三张卡刷卡消费等,并由最初的人民币500元的信用额度申请到人民币50000元。期间,由于我经营手机销售亏本、赌博输了钱及消费等,我在工商银行共透支本金109006.33元,利息25112.70元。我曾透支现金还款,以卡养卡,即从其中的一张卡取钱存入另一张卡内。银行曾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但我欠款太多,实在没有能力还款了。对于上诉人叶伟*提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第一宗事实中的透支金额错误,其在该宗事实中只透支人民币49000元左右的意见,经查,信用卡开户资料、信用卡消费记录、信用卡账户交易流水清单等证据足以证实至2013年1月1日,户名为叶伟*的卡号为6222300035266892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9441.74元。上诉人叶伟*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叶伟*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叶伟*使用涉案三张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等,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在发卡银行多次以信函、电话和短信方式催收的情况下,其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持上述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消费等,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而至其归案时,已超过3个月未将透支款本金予以归还。以上事实有被害单位员工的陈述、信用卡消费记录、发卡银行催收记录、逾期还款通知书、抓获经过、上诉人叶伟*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叶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属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其透支的数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事实及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叶伟*的上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叶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叶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叶伟*归案后退还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路红青审?判?员?吴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辉华??????????????????????????????????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许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