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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管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莉馨与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王莉馨,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光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锦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茗杰,男,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馨与被告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馨自愿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原告王莉馨负担。审 判 长  申 茜人民陪审员  何子或人民陪审员  花九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