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郭711c180b079c8297e6a9581904f1679.doc诉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丰营,李文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郭丰营,住宽城县。被告李文宪,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丰营与被告李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丰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