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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郭711c180b079c8297e6a9581904f1679.doc诉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丰营,李文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郭丰营,住宽城县。被告李文宪,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丰营与被告李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丰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