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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商辖终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季正文与常州海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海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季正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商辖终字第0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海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正文。上诉人常州海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正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商辖初字第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未授权王军伟与被上诉人约定管辖协议,该管辖协议不能约束上诉人,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业务往来,由被上诉人供给上诉人粉煤灰。2013年7月14日,双方当事人进行对帐,在对帐单上特别约定了“诉讼管辖地:扬中法院”的管辖条款,并由季正文和常州海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伟签字。因对账时王军伟系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字代表公司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嘉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