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危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危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建宏,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89年11月20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高台镇骑龙村*组。原告危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瞿广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认识谈婚,2012年1月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且不思悔改,常与不三不四之人交往,夜不归家。原告曾多次劝阻,反遭被告辱骂、殴打。被告曾于2012年6月威胁原告,强行让原告父母借给其20000元钱,并向亲友借钱供其赌博挥霍。后被告为便于其赌博和闲杂人员交往,购买了帝豪小轿车一辆。2013年初,原告与被告为此事发生争执后便外出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7年就相互认识,2011年夏天开始谈婚论嫁,2012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半月,原告就同被告及被告父母到北京、海南、山东等地做凉皮生意。因生意不好做,被告与原告商量一起到新疆承包土地挣钱,但在商谈中发生了争执,原告即提出离婚。后原、被告一同回到老家,因被告买车、借钱等琐事,原告及其母亲还与被告发生口角。2013年3月,原告独自外出打工,被告一直在家。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即共同到北京、海南、山东等地做凉皮生意,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意不好,原、被告在商量到新疆承包土地时,双方意见分歧、产生矛盾。原、被告一同回到老家后,又因买车、贷款等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2月,原告独自外出打工。2013年11月,原告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另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附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原、被告缺乏沟通,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被告只要相互理解,真诚沟通,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危某某与魏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危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瞿广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利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