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巫法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巫法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人刘某甲,女,重庆市巫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一家原居住在重庆市巫溪县某乡某村某社,属于某水库电站库区移民。2006年9月6日,刘某甲一家包括其母亲钟某某进行了该水库电站库区人口调查登记。2009年5月11日,刘某甲一家又与巫溪县某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巫溪县某水库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协议》。2010年9月22日,刘某甲为钟某某办理了农村居���转为城镇居民的申请手续,同月24日钟某某去世,27日刘某甲仍然在巫溪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打印了钟某某的《户口证明》,交到受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申请的该乡人民政府。刘某甲一直未到相关部门进行钟某某的死亡登记。2011年5月25日,刘某甲以钟某某名义申请了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审批后,刘某甲向相关账户上存入了7500元以获取钟某某养老金的发放。截止2013年3月,相关部门共发放钟某某的养老保险金24809.47元,均被刘某甲从相关账户上取出后据为己有,为获取钟某某养老金发放而在该账户存入的7500元亦被刘某甲取出。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缴犯罪所得赃款17000元,向本院退缴犯罪所得赃款7809.47元和犯罪所用赃款7500元,本案全部赃款业已退缴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买卖协议、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存款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渝府发(2008)128号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文件、渝人社发(2010)182号养老保险文件及附表、巫溪府函(2010)228号被征地人员农转非文件及花名册、某府文(2010)8号失地农民转城镇居民文件及附表、申请书、调查登记表、审查登记表、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协议、补充协议书、安置销号协议、安置补偿补助分户测算表、养老保险档案及附属材料、票据、存折领取表、活期明细、银行收款结算单、嘉宾礼簿、墓碑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骆某某、冉某某、郑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财���共计24809.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所得赃款24809.47元和犯罪所用赃款7500元,共计32309.47元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福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