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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执民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NITIEPING与沈雪英、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NITIEPING,沈雪英,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民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NITIEPING,奥地利共和国公民。委托代理人:林永年,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雪英,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奉化市南山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沈雪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西坞街道西坞南路95号的六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该地块上的建筑物采取了预查封措施。现因两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西坞街道西坞南路9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08)第3-2892号、第3-2893号、第3-2894号、第3-2895号、第3-2896号、第3-2897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无产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航审 判 员  严建雄代理审判员  钱轶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马 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