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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陈铁强与霍天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强,霍天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陈铁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霍天斗,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铁强诉被告霍天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欣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铁强、被告霍天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铁强诉称,2013年2月6日,被告下欠我五金材料小型工具耗材款,共计28460元,并亲笔打下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8460元,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霍天斗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霍天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陈铁强货款28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被告霍天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国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