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一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刚与田家庵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田家庵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0210号原告:陈刚,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家庵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北路,注册号340403600120910。负责人:杨万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田家庵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4年1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家庵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撤回对被告田家庵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对被告田家庵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