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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彦丽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63号原告王彦丽。委托代理人王进志。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原告王彦丽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彦丽于2014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