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三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其林与李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其林,李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吕其林。被告:李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其林与被告李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其林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