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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民三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其林与李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其林,李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吕其林。被告:李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其林与被告李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其林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