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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郑伟伟、吴孙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郑伟伟,江阴市瑞亿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江阴鑫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阴鑫品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皇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戴菊云,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组织机构代码1359024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鲁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征、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伟,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生。被告江阴市瑞亿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32840-3,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火车站鑫品物流园区C幢30号。法定代表人郑伟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鑫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51480-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鑫品物流园区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刘芳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阴鑫品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0398-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火车站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张雪祥,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39669-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火车站。法定代表人刘芳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苏皇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53532-3,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站前路。法定代表人刘孙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刘芳招,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生。被告周秋玲,女,汉族,1964年9月24日生。被告戴继州,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生。被告戴菊云,女,汉族,1972年2月3日生。被告吴孙针,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生。被告周新姜,女,汉族,1963年11月20日生。被告刘延珍,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生。被告连发兰,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生。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无锡分行)诉被告郑伟伟、江阴市瑞亿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亿公司)、江阴鑫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品担保公司)、江阴鑫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品置业公司)、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品物流公司)、江苏皇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戴菊云、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行无锡分行委托代理人袁征、李雪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伟伟、瑞亿公司、鑫品担保公司、鑫品置业公司、鑫品物流公司、皇冠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戴菊云、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行无锡分行诉称:2012年12月7日,郑伟伟与交行无锡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江阴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1份,约定由江阴支行向郑伟伟发放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6月14日,月利率为5.133334‰,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若郑伟伟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瑞亿公司、鑫品担保公司与江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郑伟伟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6月25日,鑫品担保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1份,约定鑫品担保公司为入驻江阴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市场并在交行无锡分行开户结算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该企业法人的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在交行无锡分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鑫品物流公司、皇冠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戴菊云、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分别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鑫品担保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以及保证合同项下鑫品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债权额为788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6月25日,鑫品物流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鑫品物流公司将其名下房地产为鑫品担保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于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签订一份或多份担保合作协议以及鑫品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各保证合同项下鑫品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债权额为1446.95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了抵押手续。2012年8月24日,鑫品置业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鑫品置业公司将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为鑫品担保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于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签订一份或多份担保合作协议以及鑫品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各保证合同项下鑫品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债权额为805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合同签订后,江阴支行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郑伟伟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他担保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郑伟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979900元、期内利息154000.02元并支付借款本息5154000.02元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借款本息4133900.02元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133334‰的1.5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郑伟伟赔偿交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损失93900元;3、瑞亿公司、鑫品担保公司、鑫品置业公司、鑫品物流公司、皇冠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戴菊云、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对郑伟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交行无锡分行对鑫品置业公司、鑫品物流公司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伟伟、瑞亿公司、鑫品担保公司、鑫品置业公司、鑫品物流公司、皇冠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戴菊云、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鑫品担保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1份,约定鑫品担保公司为入驻江阴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市场并在交行无锡分行开户结算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该企业法人的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在交行无锡分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总额最高不超过6.57亿元的担保,鑫品担保公司所有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倍。鑫品担保公司就授信申请人在交行无锡分行发生的授信业务向交行无锡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鑫品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时,应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授信申请人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授信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授信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利息时,鑫品担保公司应无条件地向交行无锡分行立即支付授信申请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如鑫品担保公司担保的授信业务同时受授信申请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无锡分行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有权要求鑫品担保公司立即支付授信申请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交行无锡分行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鑫品担保公司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同日,鑫品物流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鉴于鑫品担保公司和交行无锡分行于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31日签订一份或多份担保合作协议,约定由鑫品担保公司为入驻江阴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市场的授信申请人与交行无锡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确保鑫品担保公司切实履行担保义务,鑫品物流公司愿为前述合作协议以及各保证合同项下中富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446.95万元;在鑫品担保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各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时,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抵押权;担保范围为鑫品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未能向债权人清偿的各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抵押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权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同日,皇冠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刘延珍、连发兰分别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鉴于鑫品担保公司和交行无锡分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约定由鑫品担保公司为入驻江阴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市场的授信申请人与交行无锡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确保鑫品担保公司切实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愿为前述合作协议以及各保证合同项下鑫品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在鑫品担保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各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时,向交行无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7.884亿元;担保范围为鑫品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未能向交行无锡分行清偿的各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根据各保证合同项下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合作协议及各保证合同如另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鑫品担保公司的全部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周秋玲同时作为刘芳招的配偶、戴菊云作为戴继州的配偶、连发兰作为刘延珍的配偶分别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一栏里签署意见,表示其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吴孙针、周新姜、鑫品物流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9日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鉴于鑫品担保公司和交行无锡分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约定由鑫品担保公司为入驻江阴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市场的授信申请人与交行无锡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确保鑫品担保公司切实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愿为前述合作协议以及各保证合同项下鑫品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在鑫品担保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各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时,向交行无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7.884亿元;担保范围为鑫品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未能向交行无锡分行清偿的各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根据各保证合同项下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合作协议及各保证合同如另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鑫品担保公司的全部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吴孙针、周新姜同时作为对方的配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一栏里签署意见,表示其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2012年7月20日,交行无锡分行、鑫品物流公司分别就鑫品物流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阴市月城镇火车站路10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fqy0006473、fqy0006384、fqy0006385、fqy0006386、fqy0006387)办理了最高额抵押他项权证登记手续,债权数额分别为274.9万元、742.07万元、133.33万元、211.72万元、84.93万元。2012年8月24日,鑫品置业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鉴于鑫品担保公司和交行无锡分行于2012年6月25日至2013年8月23日签订一份或多份担保合作协议,约定由鑫品担保公司为入驻江阴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市场的授信申请人与交行无锡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确保鑫品担保公司切实履行担保义务,鑫品置业公司愿为前述合作协议以及各保证合同项下鑫品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鑫品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为:坐落于江阴市申港街道滨江村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澄土国用(2012)第2052号},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05万元;在鑫品担保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各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时,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抵押权;担保范围为鑫品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未能向债权人清偿的各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2年9月9日,交行无锡分行、鑫品置业公司就鑫品置业公司的上述抵押财产办理了最高额抵押他项权证登记手续,债权数额为805万元。2012年12月7日,郑伟伟与江阴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1份,约定:江阴支行向郑伟伟发放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5.133334‰,还款以月为一期,按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法还款,付息日为放款日的对应日,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郑伟伟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郑伟伟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江阴支行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郑伟伟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郑伟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江阴支行有权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且郑伟伟应承担江阴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同日,瑞亿公司、鑫品担保公司与江阴支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瑞亿公司、鑫品担保公司分别对郑伟伟与江阴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约定,如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江阴支行于2012年12月14日履行了放款义务,至2013年6月14日止,郑伟伟共结欠借款本金500万元、期内利息154000.02元,合计5154000.02元,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交行无锡分行多次催讨不着,遂于2013年9月16日具状诉至本院。后郑伟伟于2013年6月28日归还借款本金1020100元。另查明:2013年9月6日,交行无锡分行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就其与郑伟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并支付律师费93900元。以上事实,由交行无锡分行提供的担保合作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结婚证、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本息清单、委托代理协议、进账单、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担保合作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江阴支行按约履行放款义务后,郑伟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因江阴支行与郑伟伟对逾期还款利息、复利、律师费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江阴支行系交行无锡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交行无锡分行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江阴支行所享有的权利,故对交行无锡分行要求郑伟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799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瑞亿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鑫品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范围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交行无锡分行亦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故瑞亿公司、鑫品担保公司对郑伟伟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鑫品物流公司、皇冠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在鑫品担保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各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时,向交行无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条款的文意理解,当鑫品担保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保证责任时,各最高额保证担保人即应向交行无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约定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特征,故鑫品物流公司、皇冠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应对鑫品担保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向交行无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保证合同中明确,即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另有抵押担保,债权人亦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故交行无锡分行有权直接要求鑫品物流公司、皇冠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对郑伟伟的欠款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戴菊云作为戴继州的配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共有人声明条款一栏里签字,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故戴菊云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其配偶共同承担责任。鑫品物流公司以其名下的房地产、鑫品置业公司以其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鑫品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在鑫品担保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各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时,交行无锡分行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因合同当事人对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根据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在鑫品担保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对交行无锡分行的保证责任时,交行无锡分行有权在其登记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和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对抵押人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郑伟伟、瑞亿公司、鑫品担保公司、鑫品置业公司、鑫品物流公司、皇冠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戴菊云、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伟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息4133900.02元并支付借款本息5154000.02元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借款本息4133900.02元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133334‰的1.5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郑伟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93900元。三、江阴市瑞亿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江阴鑫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郑伟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江阴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在6.57亿元范围内,以江阴鑫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月城镇火车站路105号房屋、江阴鑫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申港街道滨江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以最高债权1446.95万元、805万元为限优先受偿。五、对江阴鑫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皇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在7.88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菊云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戴继州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70元,合计4717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郑伟伟、江阴市瑞亿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江阴鑫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阴鑫品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江苏皇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芳招、周秋玲、戴继州、戴菊云、吴孙针、周新姜、刘延珍、连发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华 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