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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执字第0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执字第0754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桩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毕维明审判员  伞波仁审判员  殷正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杭际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