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句容市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茅山镇丁庄村东头山北200米。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句容市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春城镇城盖村。法定代表人刘钦,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市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8071.6元、负担诉讼费人民币2792元,并给付逾期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2014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 静合议笔录时间:2014年1月17日地点:本院执行庭合议人员:陈琴、骆志勇、戴遐宾记录:樊静被执行人:句容市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定作合同纠纷案号:(2014)句执字第134号戴遐宾:(2014)句执字第134号案件承办人刘华,将建议裁定该案依法撤回的执行材料移送本合议庭合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我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骆志勇:根据执行情况,我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陈琴:根据执行情况,我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合议庭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合议人员签名: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