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周爱国与徐达越、姜必文、江苏卡麦迪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国,江苏卡麦迪家居有限公司,姜必文,徐达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794号原告周爱国,男,汉族,1976年5月8日生,农民。被告江苏卡麦迪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麦迪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姜必文,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生,市民。委托代理人龚呈祥,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达越,男,汉族,1969年9月7日生,市民。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爱国诉被告卡麦迪公司、姜必文、徐达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爱国诉称,2011年12月13日,被告卡麦迪公司向我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被告姜必文、徐达越提供担保。该笔借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现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卡麦迪公司、徐达越未作答辩。被告姜必文辩称,原告是与王守平发生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证明借款交付给王守平的,故主债务人是王守平,并不是卡麦迪公司,王守平现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追逃,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王守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阜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起民间借贷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卡麦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守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虽未将王守平作为被告,但原告的借款均是直接汇入王守平的银行账户,王守平涉嫌的犯罪行为与本案存有较大关联,故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周爱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