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骆利民与王在品、陈津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利民,王在品,陈津明,吴桂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99号原告:骆利民。被告:王在品。被告:陈津明。被告:吴桂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利民诉被告王在品、陈津明、吴桂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5元,诉讼保全费2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