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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刘发兴、张乾涛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兴,张乾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发兴,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200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立娟,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乾涛(绰号葛刀),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2007年4月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3)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发兴、张乾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1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京明、张红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发兴及辩护人王立娟、被告人张乾涛及辩护人徐兴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发兴因蔬菜市场收菜之事与某村的王某甲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谩骂,后王某甲之子王某乙接过电话与刘发兴互骂并约“场”较量,随后被告人刘发兴电话纠集被告人张乾涛并携带长砍刀赶至某村西北角刘发兴的蔬菜市场,与随后赶来的王某乙及王某乙叔父王某丙发生殴斗,殴斗中致王某丙面部损伤构成重伤,王某乙头皮裂伤、左腕关节损伤均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诉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发兴、张乾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发兴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的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发兴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行为;2、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害人以及有关涉案人员已经涉嫌构成犯罪;3、本案属于激情犯罪、偶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4、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5、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6、被告人刘发兴系自首。被告人张乾涛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害人对伤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2、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能认定王某丙重伤系被告人张乾涛致成的;3、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所起作用较小;4、被告人张乾涛参加殴斗系被动所为,被告人本身也系受害者;5、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6、愿意积极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阴历正月初三)15时许,被告人刘发兴接到沂南县某村王某甲商量收购蔬菜地点的电话,王某甲是酒后通话,双方话不投机互相发生争吵、叫骂,在场的王某甲之子王某乙接过电话与刘发兴又互相产生对骂,并互激约场较量。随后王某乙驾车,其叔父王某丙跟车前往市场,同时刘发兴携带长刀并电话通知被告人张乾涛称菜市场有闹事的,继而双方先后赶到刘发兴经营的蔬菜批发市场,后到的王某乙、王某丙下车即与被告人刘发兴、张乾涛发生追逐殴斗,刘发兴、张乾涛、王某乙三人持刀互砍过程中,致王某丙重伤并十级伤残;王某乙构成轻伤并十级伤残,张乾涛在与王某乙二人持刀互殴中身负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协助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60000元;王某丙、王某乙已谅解刘发兴、张乾涛的行为,并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张乾涛放弃对王某乙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追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刘发兴的供述,2013年2月12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在我村岳父家里正准备吃饭,这时一个小号325874打过来,我接通后一个男的问我知道他是谁吧,我没听出来,他说你不把我放眼里,我的号你不知道,我说我确实不知道,我存的都是长号,小号找不上,对方说他是某某,我问他是不是喝酒了,他接着说给他面子的话就把我的菜市场挪了某村委办公室,我说这不可能,王某甲就吆喝着说叫我等着,我听着王某甲的电话被别人夺去了,我给打回去后王某甲就骂我问我在哪里叫我等着,我接着打过去一个年轻的接的电话,直接骂我叫我等着弄死我,我也还骂了,我说我在菜市场有事来找我,我怕王某甲领人来打我,挂了电话我回家拿了四五把绿色带刀裤的长洋刀放我车副驾驶座位上就开着我的鲁QL12**奔驰车往菜市场走,我想拿到吓唬他们,车上我打电话给葛刀说有闹事的叫他快过来,我到菜市场葛刀和波子一块来的,我下车在车左后侧接电话,这时从南边来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直接冲我撞来了,我一闪闪到一边去了,从轿车上下来一个青年手里拿着菜刀就追我砍,我一看不好就上我车拿放在车上的刀,一拿拿掉了我就拿了一把跑东边去了,我乱抡着,也没有敢上我的跟里的,这时我看见葛刀拿着一把我带去的刀,从帕萨特车上下来一个男人手里拿着一个家什,具体拿的什么我没有看清楚,后来听说是王某甲的兄弟王某丙,拿菜刀追着砍我的王某甲的儿子,这时王某甲和葛刀打一块了,王某甲的儿子拿刀砍我好几下,我都闪过去了,我看见从南又来了两辆车,车上的人都拿家什下车就追我们,我一看不好我就向北从麦地里跑了,后来来的人拿家什砸车砸人,我看见葛刀头发上流了好多血,我就喊着葛刀上医院看伤,接着葛刀坐上一辆车上医院了,谁开车拿着葛刀上医院的我没有看清,我就打110报警了,报警后我没有敢上跟,过一会派出所民警就到现场,我刚想上跟说明情况,王某甲等人拿着棍子就追着打我,被民警制止了,民警接着安排受伤的人去医院受伤。葛刀是外号,他的真名叫张乾涛,平时在我菜市场管理市场。(2)被告人张乾涛的供述,2013年正月初三上午,刘发兴的蔬菜批发市场开业,刘发兴是老板,我跟着他在市场负责管理市场,我们在市场放完鞭炮后,我就开着我的红色的213吉普车回家了,下午三点钟的左右,刘发兴给我打电话说,市场有闹事的,叫我赶快过去,我知道有来闹事的就赶快开着车上了蔬菜批发市场。我到市场刘发兴已经开着车到了菜市场,我开着车到刘发兴的跟前,我们还没与来得及说话,这时候从南边市场来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冲着刘发兴就过来了,到了刘发兴的跟前停下来了,开车的一个青年拿着一把菜刀从车上下来,接着从帕萨特车上下来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手里没有拿刀。拿菜刀的青年朝着刘发兴去了,刘发兴跑到他车的后备箱里有日本刀,我也跑过去拿了一把日本刀,刘发兴和拿菜刀的青年打在一起了,我就拿着日本刀朝着四十多岁的男的去。这个四十多岁的男的往西跑被什么绊倒了,我追上去过去就用刀朝他身上砍,他用手挡了一下,砍在他的手上了,我又朝他头部砍了两刀,具体砍在脸上还是头上我记不清楚了,我看见他头上和脸上都是血,我砍完这个男的他就倒在地上了。我看见刘发兴和那个青年在我的南边,离我有三四米远,我就拿着刀朝青年过去了,我过去的时候那个青年的头上都是血,我拿着日本刀朝着青年身上砍,被他用菜刀挡了一下,我的刀被打掉了,拿菜刀的青年朝我的头上砍了三刀,我头上流了很多血,我就把菜刀给夺下来了,这时候郑某某开着他的宝马车来了,拉着我去了沂南县的东方医院去看伤了。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正月初三的下午,我、我爷爷王某丁、我叔王某丙、我爸爸王某甲在王某丙家里吃饭,喝水聊天的时候听着刘发兴给我爸爸打电话,我爸爸问道买菜的事情,我听着刘发兴电话中骂我爸爸,我在旁边朝着电话里吆喝你叼操的谁呀,我就出去了,我要去找他问他凭什么骂我爸爸,我当时开着帕萨特轿车我叔也上车了,我们一块去了菜市场,我和王某丙空着手去的,我们从菜市场南边进去的额,看见刘发兴的车停在菜市场的里边的东边,我直接开车朝着刘发兴开过去了,我和我叔刚要下车就听着刘发兴说砍死他,接着七八个青年拿着棍子长刀就开始打我和王某丙,我头上被砍了五刀,被砸了好几棍子,我左手腕被砍伤了,没看清是谁砍的,我看见王某丙被砸倒了,当时我叔在车南边离我有十多米远,当时刘发兴拿着刀又上去砍了王某丙一下,朝着脸砍的,在后来我就晕倒了,后来发生什么我都不知道了,我当时抢了一把刀,朝着人乱抡,我不知道伤着人没有,我没看清夺的什么样的刀,我当时眼上都是血,看不清。(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2013年阴历的正月初三,因为刚过年,我就想咋呼着俺家弟兄们来我家喝酒,我给俺侄子王某乙打的电话,他来了以后我又给王某甲打电话,当时还有我闺女王田王某戊和女婿郭某某,还有我父母都在俺家里,我正忙着的时候王某乙往外走,我问他干什么,他说有人骂他爸爸,我一看他出去就接着上了他的车,他说市场上的骂我爸爸,刚过年的怎么还骂人我去问问,到市场以后我看见停着一辆吉普样的车,四五个青年站在车跟里,我们车刚停下那几个青年就上来了,我一看事情不好就想跑,我下车以后也不知道怎么皮带断了,我就往北跑,裤子接着掉下来了,我看着两个男青年冲我来了,一个是刘发兴手里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长弯刀,对着我的头砍了二三下,血就流下来了我就被砍翻在地。我和王某乙都是空手去的。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己的证言,2013年2月12日下午三点左右,王某乙在家里接到他爸爸王某甲的电话,王某甲在电话里叫王某乙去王某丙家,我到王某丙家时只有王某甲和王某甲的父亲、小郭在王某丙家里,我们村的大街上我看到王某乙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朝北走,车上拉的谁我没看清,我怕王某乙喝酒出去惹事,就拦着他的车,没拦住。因为我三弟王某庚和菜市场的人熟,我们在半路又把王某庚叫上车,我们五个人一起去的菜市场,我们到菜市场时,就看到王某乙和王某丙在菜市场地上躺着,当时王某丙仰面躺在地上,头朝东,脚朝车,脸上和头上都是血,王某乙在王某丙北面,面朝北,头朝西北,脚朝东南躺在地上,我再一看我女婿王某辛的头被人打伤了,我就跑到菜市场西北角的屋里问屋里一个老头是谁打得我女婿,老头说不知道,我一听怪生气,就把老头屋里的电视抱起来摔在了地上,用东洋刀把菜市场里额一辆红色小汽车的挡风玻璃给砸碎了。(2)证人王某壬的证言,2013年2月12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在我岳父王某甲家吃晚饭喝水说话,这时王某乙、王某丙、小郭一块去我岳父家玩,我看王某乙已经喝酒了,他还要叫炒菜,再喝一点。我上了车之后其他人也没说什么,神情很严肃的样子,到了菜市场,我先下车的,我看王某丙躺在地上,身上都是血,王某乙身上也有些,我上去护王某乙时被二十多岁的青年用家什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我就晕倒在地上什么也不知道了,去到才知道王某乙、王某丙和市场上的人打架。(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3年2月12日下午两点钟我正在王某丙家里喝水,我们村的王某癸问我打电话问我卖瓜俺们,我又问王某癸刘发兴的电话是多少,我得和刘发兴说声,我想和刘发兴说下,不去市场卖了。然后某癸把刘发兴的电话告诉了我,我给刘发兴打电话说我在某癸这里过秤。刘发兴在电话里骂我,叫我到菜市场来,我说行,你怎么还骂人?电话内容正好被我儿子听到,问我是谁,然后我儿子王某乙就去了,我弟弟王某丙就追出去了。我们到了菜市场的时候,就看见王某丙躺地上,浑身是血,王某乙跪一边,满脸是血,当时刘发兴在一边,我就骂他,后来派出所的就去了。(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3年2月12日下午15时许,我跟父亲刘某乙俺三叔刘某丙三个人在位于某村一个菜市场里开饭店,当时我正在吃饭,不一会听见有人吵吵,然后有一个五十多岁的人用竹竿去扒饭店外边的塑料模,又过了一会,又过来砸玻璃,第三次进来把饭店里一台21英寸的彩电摔坏了。后我出来饭店,看见菜市场里有两个青年躺在地上淌血,有三两轿车的车玻璃被砸碎了,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今天(2013年2月13日)下午3时许,我在某村菜市场刘某乙、刘某甲的饭店门口,当时刘发兴的奔驰车和一辆越野车及一辆小车停在饭店东侧,刘发兴和两三个我不认识的人站在奔驰车后,这时,从菜市场南边来一辆黑色轿车,速度很快冲着刘发兴就来了,刘发兴躲开,轿车停下后,从车上下来两三个人手里都拿着长刀,其中一个朝刘发兴就砍,没砍着,紧接着他们就打在一起了。我看见有一人倒在地上,受了伤,岂不来了,我报警,两活人打的时间很短,有人受伤倒地后,就不打了。(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3年2月12日下午15时许,我跟俺三弟刘某丙、俺儿子刘某甲在某村菜市场饭店里,我听见有轿车刹车的声音,很急,我出来看见刘发兴站在他的轿车旁,有一辆黑色的轿车朝刘发兴那里轧去,刘发兴一躲,没撞着刘发兴,接着从车里下来两个青年,手里拿着东西就去追刘发兴,刘发兴当时手里拿没拿东西我没看见,我就看见刘发兴朝西跑,后边有人追着,我一看是打仗的就害怕了,我就回了饭店。后来一个五十多岁的人进来砸玻璃、摔电视,又出去砸车玻璃。(7)证人王某癸的证言,打仗的事情我不知道,到了后来我听说的,具体什么情况我也不知道,他们因为什么打仗我也不知道。2013年2月12日下午1点多,我打电话给王某甲问他有黄瓜要卖吗,他说有两筐要卖,我说卖的话晚上客户来看看,王某甲叫我在我家门口过秤就是,如果市场的刘发兴不愿意,就叫刘发兴去找他,他给出面处理。到了下午两点多,在我门口的街上,王某甲问我要刘发兴的电话,说给刘发兴打电话说说收菜的事情,我当时看他喝酒,怕给了不好,但是王某甲硬要,我就没有办法给了他刘发兴的手机号,接着王某甲就打电话了。我听着王某甲说他是某甲,叫刘发兴把市场都弄去,意思是把按秤收菜的都弄市场去,别光弄某村这一村的,其他村的不弄,叫刘发兴把市场搬到某村村委办公室来,在电话里有些吵吵的味了,再后来我听说王某甲的儿子、王某甲的弟弟王某丙在某村刘发兴的蔬菜市场和刘发兴等人打仗。(8)证人从某某的证言,今年的阴历正月初三刘发兴和被人打架了,我是在打完架后的第二天听“涛”说的,听说因为菜市场打架。(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正月初三,刘发兴给我打电话叫我初四去他家里喝酒,我当时答应了,没有说别的。(10)证人郑某某的证言,那天是正月初三,我开着宝马拉着两箱啤酒从刘发兴的家里给送酒的,路过菜市场有打架的,我听说葛刀打架了,受伤去医院了,后来派出所民警就把他们带到派出所了。4、辨认笔录,证实刘发兴辨认被告人张乾涛。5、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鉴定书六份,被害人王某丙之面部损伤程度为重伤、十级伤残;被害人王某乙之头皮裂伤、左腕关节损伤均为轻伤,其中上肢损伤为十级伤残;被害人王某壬之头皮裂伤,脑外伤反应,轻微伤;被告人张乾涛头皮裂伤构成轻伤。(2)物品价格鉴定,被砸车辆及电视、门窗鉴定情况,价格共计7387元。6、物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扣押菜刀一把,扣押刀鞘五个,单刃尖刀二把。7、书证(1)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被告人刘发兴200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乾涛2007年4月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110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记录处警、发破案情况。该案于2013年2月12日15时53分,由群众打110报案至沂南县公安局,同时刘发兴也打110报警,沂南县公安局出警后,现场发现菜刀一把,东洋刀三把及伤者两人,现场三辆轿车被砸,现场控制刘发兴,沂南县公安局于2013年2月12日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2月13日将被告人刘发兴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张乾涛因吸毒被治安拘留十日,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并供述了与刘发兴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发兴、张乾涛无异议,证据之间且能相互佐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发兴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后,不能理智对待,反而在互相刺激下准备凶器,电话约人积极准备斗殴,与同案被告人张乾涛持长刀伤害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乙,致王某丙重伤并十级伤残,王某乙轻伤并十级伤残,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发兴的辩护人关于刘发兴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方对事发起因上有过错的意见有事实证明,能够成立。但所辩刘发兴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因与本案证据不符,不能采纳。张乾涛的辩护人关于张乾涛认罪伏法;其亲属多次出面协调赔偿;被害方对伤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也能够成立。但所辩张乾涛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浅,参加殴斗是被动所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本案证据和发破案经过不符,不予采纳。刘发兴是案发纠集人,应对案发后果承担责任。张乾涛积极实施加害行为,连伤二人,在量刑上应从重体现。刘发兴、张乾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责任综合归纳二被告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参考被害方的过错程度,对被告人刘发兴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乾涛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发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已折抵羁押期三十六日。)二、被告人张乾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郭元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