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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道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广州道和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海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昌波,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道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家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云,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道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房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032元减半收取为501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 卉代理审判员  蔡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