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正勇与被上诉人刘祥锋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正勇,刘祥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正勇,男,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祥锋,男,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于正勇因与被上诉人刘祥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萧民一初字第0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正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正勇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正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为156元,由于正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化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