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侯调确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荣荣与陈浩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荣,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调确字第50号申请人陈荣荣,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人陈浩,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陈荣荣与陈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经闽侯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当事人陈浩赔偿给当事人陈荣荣医疗费计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电动车修理费等计人民币壹仟捌佰元(18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捌仟捌佰元(8800元)。此案就此了结,今后双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2014年1月10日申请人陈荣荣与陈浩共同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确认。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陈荣荣与陈浩于2013年12月12日在闽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少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星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决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