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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瓜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金花与杭州御贵包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花,杭州御贵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瓜民初字第19号原告罗金花。委托代理人夏冬冬。被告杭州御贵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花诉被告杭州御贵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金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御贵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金花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御贵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金花撤回对杭州御贵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罗金花负担,予以免交。审判长葛红卫代理审判员金晓璐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