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秀英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村民委员会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英,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黄秀英,女,1950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福海,男,1954年2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法定代表人李强,社长。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法定代表人李强,社长。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黄秀英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秀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英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黄秀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隗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