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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行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2)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罗心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瓯行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委托代理人汤海静。被执行人罗心凤。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罗心凤立即履行缴纳加处罚款8000元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温瓯卫医罚(201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80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2013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依法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罗心凤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为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新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潘素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