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吉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3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维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冒充赣州市公安局的警察,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后张某某每次都穿着自己私下购买的警服和王某某见面并与其交往。2013年中秋节前,张某某虚构单位安排其带十多人出差没有钱用的事实,骗取王某某现金3000元。事后五六天,张某某又虚构单位的局长临时安排出差的事实,骗取王某某现金600元,骗取该款的第二天下午,张某某又以要回部队办理退伍证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1000元。之后,张某某还以没有钱用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200元。2013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认识了叶某某,在聊天时张某某告诉叶某某自己是赣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警察,并与叶某某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10月4日,张某某穿着自己私下购买的警服来到吉安市吉州区和叶某某见面,并通过叶某某认识了被害人黄某某。10月6日,张某某谎称其在赣州市公安局的单位有一个内部办理驾驶证的对调指标,这种指标只要1500元就可以考到驾照,并称可以到赣州市借一个指标来给黄某某办理。10月7日,张某某用事先制作好的一份假的《赣州市公安局驾驶指标委托书》给黄某某签字,骗取黄某某现金1500元。破案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部分赃款已归还被害人黄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某、肖某某的证言,扣押赃物清单,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书,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害人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退还了部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又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