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永东与张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东,张海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郭永东,男,1960年1月1日出生。被告张海波,男,35岁。原告郭永东诉被告张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