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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永东与张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东,张海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郭永东,男,1960年1月1日出生。被告张海波,男,35岁。原告郭永东诉被告张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