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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罗伟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罗伟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黄翠茹、刘剑辉,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才,住广西贵港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原告已预交322元),由原告承担。对于被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61元,在原告收到本裁定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黄婉君人民陪审员  胡在光人民陪审员  傅卫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