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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晓杰犯绑架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656号罪犯李晓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6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罪犯李晓杰在执行期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李晓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晓杰自2011年2月17日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晓杰伙同王银川等人以打车为由,将长葛市贾辉平驾驶的出租车骗至禹州市范坡乡宋堂村附近,后又转移至禹州市西建材市场西侧一民房内,用刀威胁、绳子捆绑手脚等方式致贾辉平轻伤,并向贾辉平家属索要20万元;未果,后贾辉平逃脱。2009年底,被告人李晓杰伙同他人先后在禹州市凤翅山煤矿、龙屯煤矿盗窃作案3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万余元。同时认定为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杰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3月20日���2013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晓杰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