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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春发与程林平、何罗艺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发,程林平,何罗艺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王春发。原告程林平。委托代理人金烨(受王春发、程林平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晓(受王春发、程林平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罗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发、程林平与被告何罗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发、程林平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春发、程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发、程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减免诉讼费1670元,收取50元(已由王春发、程林平预交),由王春发、程林平负担。审判员  胡艳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