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吴为票与庄震川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为票,庄震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吴为票,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申请人庄震川,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吴为票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2014年1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78900元,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但被申请人拒不偿还,申请人拟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址于石狮市的房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庄震川址于石狮市的房屋,查封房屋的价值以278900元为限。二、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915元,由申请人吴为票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耕轮审 判 员 康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莎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