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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商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山东捷瑞物流有限公司与齐河县交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商初字第301-3号原告山东捷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段秀峰,执行董事。被告齐河县交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法定代表人王富贵,总经理。原告山东捷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交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河县交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捷瑞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河县交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捷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善荣审判员  刘振江陪审员  安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新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